017-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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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公寓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3-07-28 发布者: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公寓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我校学生的人身和学校的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28号令),结合《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生公寓及其附属区域,学生公寓的相关工作人员和住宿人员均需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学生公寓要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行网格化管理。

第四条 学生公寓住宿人员在公寓及其附属区域内应遵守以下内容:

(一)严禁在公寓私自安装电源插座及其他电源设备,严禁使用变压插座,插线板线不能穿过被褥、书籍、衣物等,不得将多个接线板连接使用,各类电源插座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否则,学生公寓管理人员有权利予以收缴。

(二)严禁使用电炉、热得快、电饭锅、电热杯、电热毯等学生公寓配备以外的大功率电器设备(电脑除外);

(三)严禁在公寓内使用燃具烧煮食物;

(四)严禁在公寓使用明火、蜡烛、焚烧纸物等;

(五)严禁在床头使用灯具,不得用纸张或其他易燃物品做灯罩;

(六)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进入公寓;

(七)严禁在房间内和阳台堆放纸箱、饮料瓶等易燃杂物;

(八)严禁在公寓楼道内和消防疏散通道口停放车辆或堆放杂物;

(九)严禁在公寓房间内吸烟;

(十)严禁其他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五条 学生公寓住宿人员应主动配合并自觉接受公寓管理人员和值班人员的消防巡查,应自觉接受公安消防管理部门、学校及学院组织的消防安全检查。

第六条 学生公寓住宿人员应自觉维护和爱护学生公寓区域内消防设施设备(包括楼内消火栓箱、消防水带、水枪、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急疏散指示灯、安全出口指示标志)和消防器材,禁止随意搬动。损坏或挪用消防设施设备与器材属于违法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各宿舍寝室长有义务对本寝室人员进行防火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本寝室人员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制止消防违规违纪行为,预防火灾事故发生。

第八条 学生公寓一旦发生火情,当事人或发现者应立即向学校保卫处及学生处学生公寓管理科报告。如火势较小,应组织就近人员利用附近消防设施器材对初起火灾进行扑救;如火势较大,应及时通告周边人员迅速撤离。相关部门接到报警后应立即启动消防应急预案,积极组织人员扑救,在确认火灾无法自行扑救后及时拨打“119”电话报警。所有管理人员要全力组织人员疏散和救援,积极扑救初期火灾,确保人员最大安全的前提下,尽量减少经济损失。

第九条 学生处、各院(部)学生管理部门、后勤处应协助公安消防部门、保卫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做好善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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